近日,浙江衢州交警對犯罪嫌疑人顧某、王某、丁某、袁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已經移送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悉,這是衢州市范圍內首例違反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險駕駛案。 案件回顧 2022年12月01日上午,袁某駕駛浙H2*X99號輕型欄板貨車和王某駕駛浙H6*6V3輕型欄板貨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在衢州市高新園區(qū)華友鈷業(yè)門口路段被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查獲。 經調查,衢州市某氣體有限公司駕駛員袁某、王某在該公司法人顧某的安排下,袁某駕駛浙H2*X99號輕型欄板貨車運輸26瓶危險化學品(其中210升裝液氮2瓶、40升裝氧氣2瓶、10升裝液氮8瓶、40升裝氮氦混合氣6瓶、40升裝氦氣2瓶、40升裝氬氣6瓶),王某駕駛浙H6*6V3號輕型欄板貨車運輸175升焊接絕熱瓶裝的液氬7瓶至衢州高新園區(qū)。 經查,同年01月12日,衢州市某氣體有限公司原駕駛員丁某駕駛浙H6*6V3號輕型欄板貨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在龍游縣境內被龍游縣交通運輸局查獲,并于2022年01月18日對衢州市某氣體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運輸經營、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03月04日,丁某再次在龍游縣境內被龍游縣交通運輸局查獲,并于03月11日對衢州市某氣體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運輸經營、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浙H6*6V3、浙H2*X99輕型欄板貨車均為非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輛,丁某、袁某、王某均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公司法人顧某在明知上述情況下仍安排丁某、袁某、王某等人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目前,該案件已經移送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